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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展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3年来,在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实践中,涌现出一些经验做法,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2015年2月25日,省长郭树清签署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安置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发给自主就业证书等事项,对不同安置对象易地安置批准权限、档案移交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等安置工作实践中常见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安置办法》是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3年后我省出台的安置政策重要法规,解决了安置工作实践中一些常见问题,实践性、操作性、指导性很强,是我市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置办法》,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目的意义
  文件出台的目的,即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文件着眼落实《安置办法》从扎实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四个方面提出了落实意见,既有具体要求,也有方法措施,是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贯彻落实《安置办法》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文件规定了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等。切实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广大退役士兵获得应有的就业优待和社会保障,有利于吸引更多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参加国防建设。
  三、内容依据
  (一)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这部分内容主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山东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67号)等法规政策。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等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5〕5号)。